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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审结非法销售假烟刑事案件

作者:龙岗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龙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8-15  浏览次数:19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23月上旬,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获知有不法分子运载假烟在龙岗、坪山、盐田一带进行分销。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局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立即成立“4.16”假烟销售网络专案组,深入调查、突击检查,迅速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814,龙岗法院对这批涉案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228.18万元的非法销售假烟刑事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4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4068B蓝色“江淮”牌人货车到达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金鹏物流园旁边金山仓库C23-25号,将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赣B07142蓝色“神野”牌大货车上的货物往其车上搬运,在搬运过程中被专案组当场查获,查获茶叶包装货物一批,内有双喜、苏烟、玉溪、白沙、云烟、红利群、五叶神、广喜、芙蓉王、中华等品牌香烟共计15200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烟,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0.625万元。专案组对被告人李某连夜审讯,深入追踪,掌握重要线索后迅速进行突击检查。2012423,被告人吴某某与一名李姓司机(姓名不详,在逃)驾驶粤BK0E27的人货车运载一批烟草制品沿路送货。被告人张某某按照事先约定驾驶车牌号为粤BP813F的白色“夏利”牌小车到龙岗区吓井一村附近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交接烟草制品,被告人张某某取走车牌号为粤BK0E27人货车的车钥匙并驾驶该车到其租赁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富源街二巷4号仓库,被前来查处的专案组抓获,当场从人货车上缴获双喜、白沙等品牌香烟共计1350条,从4号仓库中缴获中华、红塔山等品牌香烟共计1200条。之后,专案组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举报,将正在吓井一村白色“夏利”牌小车上等候的被告人吴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香烟均为假劣香烟,从人货车上缴获的1350条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36万元,从4号仓库中缴获的1200条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835万元。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的一审判决,是龙岗法院在“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中,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