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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判决非一宗涉商业贿赂“三打”案件

作者:龙岗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龙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19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龙岗法院日前对一宗涉商业贿赂“三打”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各十一个月。

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原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劳务派遣到龙岗区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的保安员,主要从事协助巡查夜间违法建筑、拆除违建等工作。201110月初,李某某承揽了龙城街道龙西白沙水路17号仓库的违法建筑工程,为防止被查处,李某某将部分工程交由陈某某施工。陈某某找到康某某,与其约定在仓库第一层主体完工时先付给康5万元好处费,之后将按照实际建成面积再给予康好处,康则承诺以提供查违信息和明确施工时间等方式予以帮助。1021日夜,李某某等未按照康指定的时间进行施工,被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巡查人员发现。次日,陈某某、李某某约来康,李某某将早前约定的5万元送给康,并请康对该违建予以关照。康收了钱,并答应帮忙。1024日,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将该违建仓库拆除。

我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参与查违等执法活动、掌握查违信息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认定。同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认定。遂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