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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龙岗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龙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07  浏览次数:31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2)深龙法执字第2190

申请执行人郑建泽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杨厚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3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杨厚仙应当搬离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村委扬马市场P5P6P7号房屋,但被执行人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杨厚仙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杨厚仙在十日内迁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村委扬马市场P5P6P7号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