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王志文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6)粤0307刑更14号
被告人王志文,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5137231974******99。因本案于2025年8月5日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2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5)粤0307刑初2464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志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6年4月21日,罪犯王志文以肾脏移植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莫随明、张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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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7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