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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罪犯高浩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5)粤0307刑更38号

  罪犯高浩,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董州乡西高村高南组 6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301107311。因本案,于202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8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5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25)粤0307刑初150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对高浩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高浩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5年11月3日,罪犯高浩以患有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陈旧性脑梗死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其申请后,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何淑颜、张馨文

  联系电话:0755-28923703、0755-84860142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