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黄科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5)粤0307刑更17号
罪犯黄科军,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蒲塘镇石槐村站一队3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102135119。因本案,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2024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4)粤0307刑初126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对黄科军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案于2024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执行。
2024年5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因罪犯黄科军突发疾病紧急送医,需住院治疗,后由其家属照顾,待病情稳定后再通知执行;2025年4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对罪犯黄科军再行收监,因其患有酒精性肝硬化代偿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门脉高压性胃病、脾大、腹水等疾病,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同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出具关于罪犯黄科军暂无法执行收监建议对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函;2025年4月22日,罪犯黄科军以患有精性肝硬化代偿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门脉高压性胃病、脾大、腹水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其申请后,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何淑颜、刘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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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