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粤0307刑更37号
罪犯郑津灵,女,1997年10 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710214186, 汉族, 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郑厝村学校五巷六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宣判后郑津灵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郑津灵以其尚处于哺乳期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郑津灵暂予监外执行,于2024年10月3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2024年9月27日,罪犯郑津灵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经组织诊断,罪犯郑津灵确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郑津灵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6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以书面、电话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郭丹子、林康灵
联系电话:0755-28923385、0755-8956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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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