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余小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4)粤0307刑更6号
罪犯余小玉,女,1988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80303442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赤坑镇下兰村委会黄茹村二巷 38 号。2023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7刑初1339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余小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宣判后余小玉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刑终17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4年3月12日,罪犯余小玉以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郭丹子、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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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