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汪粉蝶启动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2022)粤0307刑更20号
罪犯汪粉蝶,女,1990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050151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云落镇云落村新屋83号之一。
2022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7刑初3480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汪粉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汪粉蝶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刑终6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2022年8月3日,汪粉蝶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现拟决定对汪粉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287135
0755-28921528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