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罗淳清启动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2022)粤0307刑更15号
罪犯罗淳清,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8051703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东风路4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该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被依法执行社区矫正,于2021年10月9日矫正期满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2022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7刑初929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罗淳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2年7月20日,罗淳清以患有“高血压病3级”“扩张性心肌病一度房室传导阻滞”“肾功能不全”“高脂血症”等疾病,且以部分疾病随时导致生命危险、多种疾病可能引起并发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现拟决定对罗淳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287135
0755-28921528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