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俊杰,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062227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沙龙147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7刑初175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俊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罪犯以其患有肾病综合症,高血脂,高尿酸血症等疾病,身体状况极不稳定,随时病危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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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