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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荣、薛某勇等人滥用职权、贪污案二审宣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次数: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91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荣、薛某勇等人滥用职权、贪污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曾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关注,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范某荣,原系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信访办主任。

被告人薛某勇,原系坝光社区居委会主任。

被告人黄某良,原系坝一居民小组组长。

被告人欧某奥,原系葵涌街道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人员。

被告人薛某灵,原系坝光社区双坑居民小组组长。

被告人薛某明,坝光社区双坑村村民。

被告人薛某贤,坝光社区双坑村村民。

二、案件一审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荣、薛某勇、黄某良、欧某奥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薛某勇、薛某灵、薛某明、薛某贤涉嫌犯贪污罪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岗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黄某良、薛某勇、欧某奥、薛某灵、薛某明、薛某贤均表示认罪;被告人范某荣表示不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纪某斌(犯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伙同其堂妹纪某曼从大鹏新区坝光村村民何某球处购得一块地基,随后开始违法建房。2009年,龙岗区政府决定对坝光社区进行整体拆迁,根据相关规定,纪某斌的违法建筑不能获得补偿。纪某斌遂假借香港居民许某曼、许某生名义,以许某曼、许某生系坝光原籍香港居民身份企图骗取拆迁补偿款。被告人范某荣时任拆迁工作组坝一工作小组副组长,在明知涉案房屋的实际房产权利人并非许某曼、许某生而系纪某斌的情况下,仍然在《房屋产权确认审查表》上签字认可该虚假事实;被告人黄某良时任坝一居民小组组长,明知许某曼、许某生并非坝光籍香港同胞身份,擅自签名盖章,确认二人为原籍坝光香港同胞身份。被告人薛某勇时任坝光社区居委会主任,也明知许某曼、许某生并非坝光籍香港同胞身份,仍签名盖章,确认二人为原籍坝光香港同胞身份。被告人欧某奥时任葵涌街道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人员,其对工作组提交的《房屋产权确认审查表》、坝光籍香港同胞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在未采取其他方式再次核实许某曼、许某生的华侨身份的情况下,擅自签署确认二人坝光籍华侨身份的意见并盖章。纪某斌依据以上虚假的《房屋产权确认审查表》、坝光籍香港同胞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189210.5元。

基于以上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根据犯罪数额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退赃情况等情节,于2018515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荣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某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薛某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欧某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范某荣、薛某明、黄某良、欧某奥不服,提出上诉。

三、案件二审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期间,黄某良、欧某奥自愿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范某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纪某斌的违建房屋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同时又使用他人身份冒充坝光原籍香港同胞的情况下,为纪某斌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确认工作,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黄某良、薛某勇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许某曼、许某生并非坝光社区坝一居民小组的原籍香港同胞,仍然对二人进行身份确认,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欧某奥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审核申报人坝光原籍华侨身份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也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案作出(2018)粤03刑终18082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