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深圳市龙岗区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4月25日依法任命的我院人民陪审员陈淼鑫、黄泳霞、罗成、林锦波、李敏、吕素娜、梁子才、欧肖玲、谭春梅、王丹、吴玉生、张洁志等12名同志至2017年4月25 日任期已届满,上述同志的人民陪审员职务自2017年4月26日自动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