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依据本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有一批随案移送的机动车辆应返还车辆所有权人。本院虽经多方查找,但至今仍有部分车辆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致使该批车辆较长时间无人认领,车辆价值逐日减损。为了减少损失,现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0日。相关车辆所有权人应于公告期间及公告期间届满后10日内到本院办理车辆认领手续(车辆清单详见附件)。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予以提存。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人:张娟 陈美华
联系电话:0755-28923611 28923393
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附件:
车辆清单
粤A147EM 粤BE9R70 粤BJ2G61 粤BPL271 粤BZ0S02
粤YY8598 粤B817CG 粤SP5585 粤AZ6251 粤B00218
粤B35E82 粤B4230F 粤B84600 粤BJQ676 粤BNL987 粤BS1A68 粤BUJ316 粤BY5V66 粤SC322R 粤LBA261 鄂D17152 鄂L03314 粤B49479(套牌) 琼O07909
粤BU1209 桂A72883(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