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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罪犯郑津灵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林康灵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5-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6)粤0307刑更16

罪犯郑津灵,女,199710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7102141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郑厝村学校五巷六号。20231013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7刑初133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郑津灵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宣判后郑津灵不服提起上诉。20242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刑终17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生效后,罪犯郑津灵以其尚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6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郑津灵暂予监外执行,于2024103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

2024927日,罪犯郑津灵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2024929立案受理,并于202512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郑津灵暂予监外执行,于202658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

202657日,罪犯郑津灵再次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郭丹子林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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