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7刑更7号
罪犯李志阳,男性,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168号尚景花园A-303,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04044935。因本案,于2024年7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24)粤0307刑初3366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志阳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志阳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5年2月25日,罪犯李志阳以自己被诊断出患有消化道出血、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伴食管炎胃底静脉曲张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莫随明、李裕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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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