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君拐骗儿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张某君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同时判令张某君赔偿蔡某全、邓某容、蔡某玲损失4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在深圳市龙岗区一购物广场门口,以糖果为诱饵将独自玩耍的被害人蔡某玲拐走带回老家抚养。2023年3月19日,张某君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21日,被害人蔡某玲回到亲生父母蔡某全、邓某容身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宣判。